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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富巍与何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巍,何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772号原告:富巍,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何忠华,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北二路交汇处)朗勤大厦。原告富巍诉被告何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巍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巍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富巍承担。审 判 员  刘静明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