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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057张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057号申请人张某,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韩某,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徐州市贾汪区,现住徐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韩某应支付给张某款项等合计民币404065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张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高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扣划。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出售已过户。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车辆信息。5、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相关信息。6、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查询,此房已退租,到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7、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已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大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