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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贺洪雷、张苏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洪雷,张苏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94号申请执行人贺洪雷,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张苏州,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洪雷与被执行人张苏州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苏州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