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16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璐,女,1995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闽08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钟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钟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钟某人民币16587.38元。原审被告人钟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钟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璐撤回上诉。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思鑫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县琴书 记 员 刘 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