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舒良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志学,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关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23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锐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