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曲成海与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曲成海与被执行人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曲成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华给付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申请费2,9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成海与被执行人孙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孙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曲成海人民币383,0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