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826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安瑞州路163号。主要负责人:舒某某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1963年2月13日生,高安市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高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1984年10月30日生,住高安市。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1980年11月6日生,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胡某某、谢某某准确送达地址、需要确认新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