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符寿东与被执行人曾令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寿东,曾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符寿东,男,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被执行人:曾令忠,男,汉族,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符寿东与被执行人曾令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3273.2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9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百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家荣审判员 任向华审判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