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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孟功与黄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功,黄家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174号原告:李孟功,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黄家勇,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李孟功与被告黄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孟功、被告黄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孟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水泥款35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5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3月20日为人民币32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水泥买卖关系,被告黄家勇陆续向原告购买多批万年青牌水泥,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截止2015年7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万年青牌水泥款共计人民币35060元。然而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拖欠的水泥货款。黄家勇辩称,欠原告的水泥款是事实,但欠条上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不应该计算逾期利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水泥款35060元的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该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按约进行供货,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收货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50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7月7日起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家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孟功支付货款350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到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