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欧阳慧云与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慧云,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11号原告:欧阳慧云,女,生于1980年9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慧云诉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慧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慧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慧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由原告欧阳慧云负担。审判员 万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