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铁群与吴根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群,吴根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15号原告周铁群,女,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吴根邦,男,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周铁群与被告吴根邦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吴根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余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卢氏县文峪乡辖区内无被告吴根邦户籍信息,本院向原告周铁群告知上述情况,原告周铁群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吴根邦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周铁群被他人侵权后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起诉时未认真核实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院根据其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且经本院查询公安机关亦没有登记被告吴根邦的个人户籍信息,原告周铁群又不能补充提供被告吴根邦的准确身份信息,故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铁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周铁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