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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107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朱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