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守益、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守益,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定润,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守益,男,生于1964年8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定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定润,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邓会,女,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覃守益与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定润、邓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覃守益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