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王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王蕾,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剑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66号原告: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南路香港广场尖沙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4973320F。法定代表人:程黄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蕾,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9796706M。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剑飞,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王蕾、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