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成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96号罪犯刘成东,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九日作出(2009)肥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肥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刘成东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刘成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刘成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2)泰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0月1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成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刘成东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成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成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