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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帮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帮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81号罪犯李帮传,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内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帮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750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李帮传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自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自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李帮传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李帮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帮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内全额履行原判附带民事赔偿15750元(实际履行40000元)。原判认定该犯犯罪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帮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帮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