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大奇与钱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大奇,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陆大奇,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钱云,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陆大奇与被执行人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调解书的内容为:陆大奇以(2015)崇民初字第2430号判决书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为限额,钱云用作抵押的坐落于南通市世纪园14幢301室、世纪园14幢车库17室房屋,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调解书系确权调解,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陆大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钦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