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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劲松与陈明、罗元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劲松,陈明,罗元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吴劲松,生于1975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陈明,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罗元丽,女,生于1986年3月2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吴劲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明、罗元丽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劲松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10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共计142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明、罗元丽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