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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陈祖群与周祥、张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群,周祥,张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652号原告:陈祖群,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星星,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祥,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张海辉,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逢图、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祖群与被告周祥、张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祖群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祖群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祖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