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伏强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伏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峻波、赵学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执行人:伏强成,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22日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伏强成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石马蚕种场2723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52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苏1112行审13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三项内容。2017年1月11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伏强成缴纳了罚款52650元,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一项义务仍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区××街道石马蚕种场27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但申请执行人未缴纳相关费用,鉴定工作无法开展,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鸿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