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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毕旺生与汪少芳、汤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旺生,汪少芳,汤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61号原告:毕旺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少芳,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汤玉兰,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毕旺生与被告汪少芳、汤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毕旺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毕旺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旺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旺生负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