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红胜、姚福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胜,姚福莲,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许红胜,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彭泽县龙城镇。申请执行人姚福莲,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彭泽县龙城镇。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明。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许红胜、姚福莲申请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申请人许红胜、姚福莲办理房产证。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