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树才、周宏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树才,周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财保19号申请人:任树才,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申请人:周宏平,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人任树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周宏平所有的皖20-108**号农用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任树才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清和苑2幢1-401室房屋(房地权证郎溪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宏平所有的皖20-108**号农用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