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卞书根与余林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书根,余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卞书根,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余林森,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卞书根与余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卞书根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7民初20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林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林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原民事判决系缺席审理,被执行人户籍地上海市曹杨路江南新村XXX号XXX室已拆迁多年,现被执行人余林森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账户、无住房公积金、无养老金记录、无足额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4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