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浩亮与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亮,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浩亮,男。被执行人豆素霞,女。被执行人豆道军,男。被执行人肖爱香,女。本院在执行王浩亮与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