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浩亮与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亮,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浩亮,男。被执行人豆素霞,女。被执行人豆道军,男。被执行人肖爱香,女。本院在执行王浩亮与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豆素霞、豆道军、肖爱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