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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成贵、张春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贵,张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被执行人李成贵,男,1978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春娇,女,1981年3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贵、张春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成贵、张春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成贵名下房产,并依据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交付委托评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完毕进入拍卖处置阶段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1775号案终结执行。待查封房产评估完毕进入拍卖程序后,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