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182号原告:罗某某,女,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有意向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智宣审 判 员 陈志宏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海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