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宇涛与朴明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涛,朴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张宇涛,男,1969年12月10出生,汉族,交通一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朴明珠,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富拉尔基残联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涛与被执行人朴明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宇涛于2017年3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朴明珠给付欠款5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朴明珠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付红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