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敏申请执行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井宏、戴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井宏,戴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吴敏,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古城路电线厂家属楼。被执行人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姜白路林家组**号。法定代表人井宏,董事长。被执行人井宏,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西斜七路紫薇龙腾新世界****号。被执行人戴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县秦川电站仪表厂下岗职工,住户县涝店镇马营村*组。上列当事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敏于2017年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遇退还担保成效学员培训费用4960元,被执行人井宏对款项中的227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诉讼费4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戴遇在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场分社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支付申请人担保成效学员培训费用4960元,诉讼费46元。被执行人井宏交纳执行费50元,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宏侠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