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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4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梁颖,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申请人:林惠文,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颖与被告林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94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林惠文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中路3号弘越大厦715号房产。申请人梁颖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惠文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