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孝江与赵忠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江,赵忠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15号原告:刘孝江,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奎,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刘孝江与被告赵忠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