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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孝江与赵忠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江,赵忠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15号原告:刘孝江,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奎,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刘孝江与被告赵忠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