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群英与牛荣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群英,牛荣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169号原告:贾群英,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牛荣民(又名牛永民),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贾群英与被告牛荣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群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牛荣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群英自愿撤回对被告牛荣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群英撤回对被告牛荣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贾群英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