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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群英与牛荣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群英,牛荣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169号原告:贾群英,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牛荣民(又名牛永民),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贾群英与被告牛荣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群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牛荣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群英自愿撤回对被告牛荣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群英撤回对被告牛荣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贾群英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