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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胜、罗某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胜,罗某亮,王某利,王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胜,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罗某亮,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利,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王某军,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王某胜、罗某亮、王某利与被执行人王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83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8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海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