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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1961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欧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某某12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某某18万元。二、执行费4418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某负担。三、其他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