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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成与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119号原告:王成,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与莲花路交叉口北100米。原告王成与被告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