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成与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119号原告:王成,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与莲花路交叉口北100米。原告王成与被告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