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彦明诉腾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明,腾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391号原告赵彦明,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腾宝贵,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明诉被告腾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彦明负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