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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健与刘明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刘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饶峰镇。被执行人刘明胜,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池河镇。本院在执行王健与刘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明胜按生效法律偿还借款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刘明胜分别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王健标的款4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王健标的款40000元;下欠本息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2、申请人王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