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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复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三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庄庆五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大连保税区三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复9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欣,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荣(王欣母亲),女,1946年12月1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三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6号国际车城B座125A。法定代表人:庄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某,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第三人:王某(庄某妻子),女,1953年8月2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复议申请人王欣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王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王欣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王欣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梦婵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