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炜,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炜。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386。执行事务合伙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上云坝村。法定代表人李聚全。潘炜与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863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潘炜��付投资款100万元、利息12万元、律师费0.97万元、仲裁费3.894224万元及逾期利息,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潘炜支付延期利息0.355068万元的义务,潘炜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2年11月8日注册成立,其名下无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该公司名下无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4%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炜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投资款100万元、利息12万元、律师费0.97万元、仲裁费3.894224万元及逾期利息尚未履行,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延期利息0.355068万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李晓芳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