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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莲与被执行人康朝春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莲,康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莲,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2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康朝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李世莲与被执行人康朝春健康权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康朝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世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朝春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被本院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李世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旺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