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少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白双珍,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系南和县河郭乡左村,现住该村81号,身份证号:1322281963********。委托代理人:范书申,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南和县河郭乡左村。被申请人:张少飞,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系南和县。申请人白双珍与被申请人张少飞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少飞所有的车牌为冀E×××××吉利美日牌轿车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间禁止其过户、变卖等行为。(扣押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白双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外已达成了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少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吉利美日牌轿车的诉前保全,解除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白双珍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