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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树峰,魏忠海,邵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峰,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忠海,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长江,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树峰、魏忠海、邵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一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