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2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某某已自动交款26652元(含借款本金24800元利息1240元、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277元)至本院,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