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广林、刘文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林,刘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文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国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志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