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群与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2072号原告:赵群,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执业证号15104201610766456,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腾伟,执业证号15104200710792186,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9712336R。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原告赵群与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长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年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完毕奥林匹克花园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285.6元;3.判令被告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2017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实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就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产权登记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交付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仍未给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按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其次,在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所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明显不合理,与在合同中原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相比较明显不对等。原告多次与被告及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沟通要求办证均未果。被告万年长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位于攀枝花市炳三区奥林匹克路的“奥林匹克花园”是万年长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万年长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赵群购买万年长公司开发的上述“奥林匹克花园”房屋一套,房产总价款为328560元,万年长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4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赵群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万年长公司亦将房屋交付给赵群,并代收了赵群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及贴花费用、国土登记费。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房款收据、维修资金收据、契税收据、产权登记费及贴花收据、国土登记费收据、公示、关于办理《奥林匹克花园住房》房产证的承诺、攀住规建发【2016】54号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奥林匹克花园”项目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相关问题的通知、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及回复网页截图等证据。被告万年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依法享有的对原告于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以及为证明该事实成立而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万年长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赵群与被告万年长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赵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被告亦代为收取了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要的相关税费,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465日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该义务,系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上述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285.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要求被告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2017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实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已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违约金并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诉讼请求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攀枝花市炳三区奥林匹克路的“奥林匹克花园”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登记到赵群名下;二、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群违约金3285.6元;三、驳回赵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