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96号祁生成与被执行人佛生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生成,佛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祁生成,男,土族,村民。被执行人佛生海,男,藏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生成与被执行人佛生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佛生海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村委会通过多种渠道无法联系。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明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