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继仙诉被申请人文雅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仙,文雅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499号申请人:王继仙,女,汉族,1961年2月3日生。被申请人:文雅令,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申请人王继仙诉被申请人文雅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继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雅令名下位于呈贡新区吴家营片区中部实力心城二期X幢XXXX号的房屋以及呈贡新区吴家营片区中部实力心城二期B单元-X层车位XXX号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为256667元。申请人王继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继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文雅令名下位于呈贡新区吴家营片区中部实力心城二期X幢XXX号的房屋(合同登记号为CG20130XXXXXXXXX)以及呈贡新区吴家营片区中部实力心城二期B单元-X层车位XXX号(合同登记号为CG20130X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