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登高、张荣与许涛、吴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高,张荣,许涛,吴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张登高,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徐州正大会计事务所工程师,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张荣,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军供大厦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涛,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吴化,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登高、张荣诉被执行人许涛、吴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311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被告计欠原告张登高、张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0000元,此后利息按照月息1.25%计算。上述款项两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两原告利息20000元,12月31日前偿还两原告利息2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被告尚欠两原告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被告尚欠两原告本金17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6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两被告尚欠两原告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025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6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两被告尚欠两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90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两被告尚欠两原告利息1165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60000元;剩余56500元两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若两被告未按上述任意一期约定履行,则两原告有权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25%计算)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许涛、吴化名下有西苑小区19#-2-603室一处56.28平方米的房产,目前暂无法进行处置;吴化名下有银行存款5万元;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1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丙业审判员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