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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治加与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加,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64号原告:郭治加,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与紫荆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民安小区门面房*楼**楼。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第三人: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候永,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舒颖,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郭治加与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及第三人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治加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及第三人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治加负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