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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振虎、沁阳市翔凌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虎,沁阳市翔凌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财保19号申请人:李振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沁阳市翔凌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法定代表人:张春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振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占被申请人95%股权的股东张春祥向申请人借款,共拖欠650000元未还。2016年,张春祥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承诺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借款本息的还款担保责任,并将被申请人的财务公章和法人印鉴交于申请人。现被申请人和张春祥均未清偿650000元借款本息,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特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翔凌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沁阳市翔凌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艳艳 来自: